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證測繪成果成圖質量,做好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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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系統(tǒng)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的資格審查工作;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工作。第四條 《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第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制定。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2、有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3、有固定的生產單位住所地;

4、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是法人單位或者獨立建制的單位。第七條 測繪業(yè)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等。第八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分級進行。

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fā)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fā)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照規(guī)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測繪單位的文件(復印件);

3、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復印件);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tǒng)計報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成圖或者技術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個體測繪業(yè)者,應當同時提交資產證明和乙級以上測繪單位的技術擔保證明。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予以補正。

1、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資格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最后審批意見并于三十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三十日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2、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初審合格后二十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另行處理。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甲級單位初審材料后,組織進行資格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最后審批意見并于三十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三十日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按規(guī)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第十一條 甲、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頒發(fā)后,由發(fā)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了規(guī)范測繪資質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yè)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委托市(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yè)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規(guī)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是為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了加強對測繪資質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監(jiān)督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yè)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yè)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qū)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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